(2016)冀10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文安县森鑫板厂与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森鑫板厂,周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646号原告文安县森鑫板厂,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北陶管营村。经营者梁斌斌。被告周胜华。原告文安县森鑫板厂诉被告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安县森鑫板厂的负责人梁斌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安县森鑫板厂诉称,2015年10月2日,经原、被告对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胶合板进行清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5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催要未果。故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3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以53000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损失和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周胜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10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3000元。被告周胜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属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被告经过清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000元,该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0月2日原、被告对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胶合板进行清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53000元,并承诺2015年12月31日付清货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购买原告的胶合板,并于2015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属于被告对欠原告胶合板款53000元的确认,被告未履行货款的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53000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虽双方当事人未对逾期付款损失进行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胜华给付的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即被告周胜华应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胜华给付原告文安县森鑫板厂货款53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周胜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周胜华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平审 判 员 卢 宁代理审判员 翟增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营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起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