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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孙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736号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魏勇。被告:孙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孙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应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