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孙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736号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魏勇。被告:孙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孙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应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