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万义与张福军、刘建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义,张福军,刘建红,倪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32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马万义,居民。被执行人张福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建红,居民。被执行人倪广伟,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聘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