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继晔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晔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晔,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钟素琼,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晔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晔及其辩护人钟素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上午,兴国县龙口镇来溪村老屋内组村民刘某3因共同生活的智障女子户口的事情,带着一份要求迁移户口的申请书来到村委会,要求村主任被告人刘继晔签署意见,在刘继晔签署了不同意的意见后,刘某3与其发生争执并辱骂刘继晔,刘继晔将一瓶塑料浆糊扔向刘某3,刘某3躲开并随手抓起旁边的一张塑料靠背凳子想打刘继晔,旁边的李某1、刘某1等人上前将刘某3手中的凳子抢下。刘继晔见状上前用左手抓住刘某3的右手,并用自己的右手在刘某3的肩膀附近位置打了两拳,刘某3想用脚踢刘继晔,刘继晔便用脚挡回去,造成刘某3重心不稳倒地,刘继晔在刘某3倒地后,还顺势踢了倒在地上的刘某3身上几脚,刘某3直喊痛,不肯起来。刘继晔叫正准备进办公室的村干部李某2将刘某3扶起来,接着自己走出了办公室。刘某3在李某2的劝说下站了起来,自己走路办完其他事情后回到家中,第二天上午,刘某3被本组村民潘某发现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刘某3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胸部损伤所致疼痛及情绪波动可以作为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案发后,被告人刘继晔于2016年1月29日经规劝后主动到兴国县公安局龙口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刘某3伤检情况的说明》,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赣济司鉴中心(2015)病检字第166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赣济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422号法医学毒物检验报告书,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兴公司鉴(法)字(2016)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潘某、刘某1、李某1、李某2、蔡某、曾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继晔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晔因工作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架,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继晔与被害人刘某3同是龙口镇来溪村的村民,被告人刘继晔经营来溪村卫生所期间就知道刘某3患有冠心病,应当预见到被害人与其争执打架可能诱发伤亡的结果,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继晔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继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继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继晔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胜海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人民陪审员 胡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