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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曾勇与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吴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775号原告曾勇。委托代理人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金山。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5月13日(借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主要事实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合意:借据。借款方式:银行转账。利息:年利率24%。借款期限:未约定。还款情况:本金、利息均未归还。裁判结果和理由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借款本金5万元及合法利息部分(年利率24%),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金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曾勇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5月13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元,由被告吴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敏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