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00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江支行与被告方利芳银行卡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江支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透支本金4938.82元、利息856.09元及费用1422.70元(利息、费用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