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丁海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96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