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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沈海林与郑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林,郑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379号原告:沈海林,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港村大洋里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521101X。被告:郑惠明,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社区中华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111103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林与被告郑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沈海林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