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晶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号土木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泽周,浙江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捷,浙江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240元,减半收取35120元,由上诉人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