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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尊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尊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922号原告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与菜市南街交汇处万龙柳影春天(万龙第五城)1幢1305号房。法定代理人祝强。委托代理人黄业,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尊宝,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尊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