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2501-2。法定代表人魏建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204,组织机构代码:76048488-8。法定代表人:彭新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563号执行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9415.11元(含执行费25142.7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