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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初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华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初1号之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11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瑶,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被告重庆华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中建四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建四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343元,减半收取604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渝梅代理审判员  李 震代理审判员  谭振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