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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康卓、金昭与孙晓芬、魏志龙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康卓,金昭,魏志龙,孙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康卓,女,2006年1月22日出生,学生,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金昭,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魏志龙,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晓芬,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康卓、金昭与被执行人魏志龙、孙晓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