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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秦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秦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瑞昌市人民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晨平,该行职员。被告:秦勇,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职员,住瑞昌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被告秦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秦勇已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