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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强与杨元、杨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杨元,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杨元(又名杨建春)。被执行人杨帅。马强与杨元、杨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元、杨帅于2015年7月22日前未向申请执行人马强偿还安装款3.3万元。申请执行人马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元、杨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元、杨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元、杨帅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元、杨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