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党大群、陈现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党大群,陈现芹,何照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5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济宁市洸河路131号。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党大群。被告陈现芹。被告何照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党大群、陈现芹、何照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