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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党大群、陈现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党大群,陈现芹,何照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5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济宁市洸河路131号。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党大群。被告陈现芹。被告何照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党大群、陈现芹、何照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