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2903号原告王珊珊。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南侧天洋城天洋广场南区商业。法定代表人周维娅。(未到庭)原告王珊珊与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珊珊诉称,自2014年8月1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现被告已于2016年4月1日停业,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620.69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2620.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5月11日在被告公司任值班经理。原告称,其每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尚欠其12620.69元工资至今未支付。原告王珊珊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2620.6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5月在被告公司任值班经理。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工资12620.69元未支付。被告应当将所欠原告的工资12620.69元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维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珊珊工资人民币12620.69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三河市旌港永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