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8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267号原告:马某,务工。被告:黄某甲,职工。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被告黄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为儿子考虑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父母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黄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故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黄某乙户籍证明,结婚证,开庭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应认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