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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周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周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窦明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田保林,该校教师。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果,女,汉族,1997年7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照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晨光,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周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