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0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成瑶与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瑶,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10144号原告成瑶。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印权。原告成瑶与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旺园家禽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瑶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双方签订《募资协议》1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被告每年支付原告15%的固定回报,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从收到借款后的十日内,若不支付,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返还钱款并要求双倍支付固定回报。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钱款10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1张。嗣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第一年的投资回报15,000元。但是,自2015年12月至今,被告未再支付过投资回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成瑶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社员大会决议、募资协议各1份,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计算方式;2、收据1份,旨在证明经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的借款;3、户口本复印及存取款明细各1份,旨在证明原告出借被告的100,000元钱款的来源;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各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时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6日,被告召开全体社员大会,会议决议从2014年12月1日起向社员及社会朋友募集部分资金。2014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募资协议》1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募集资金100,000元,资金使用期限为2年,被告每年支付原告15%的固定回报,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从收到借款后的十日内,若不支付,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返还钱款并要求双倍支付固定回报。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钱款10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1张。嗣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第一年的投资回报,自2015年12月起未再支付过钱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旺园家禽合作社仍拒不支付,故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募资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期限、利息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不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返还钱款。自2015年12月起被告未再支付过利息,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返回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瑶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