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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全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全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659号原告:刘婷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全承喜,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婷婷诉被告全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婷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9元,由原告刘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