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全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全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659号原告:刘婷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全承喜,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婷婷诉被告全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婷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9元,由原告刘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