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励文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催4号申请人: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法定代表人:励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泽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5月2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5年11月6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4239958,到期日为2016年5月6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海市永丰旅艺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