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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誉博金属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誉博金属有限公司,内蒙古牛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誉博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强。被执行人内蒙古牛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浩冉。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誉博金属有限公司、内蒙古牛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兰察布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誉博金属有限公司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