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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桂龙与蔡兴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龙,蔡兴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489号原告:桂龙,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兴博,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龙与被告蔡兴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