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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谢光安与谢光虎、威信县扎西镇田坝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安,谢先虎,威信县扎西镇田坝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694号原告谢光安。被告谢先虎。委托代理人武绍华,特别授权。被告威信县扎西镇田坝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喻青,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光旭,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安诉被告谢先虎、威信县扎西镇田坝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需要从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光安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安撤回对被告谢先虎、威信县扎西镇田坝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光安负担审判员  邓尚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