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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从2013年初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村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7月16日、2014年1月1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对朱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14年11月2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检查时发现,朱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村从事诊疗活动。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将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行政执法卷宗向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28日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村从事诊疗活动。朱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于2013年7月16日以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某某仍在为人治病,即于2014年1月17日以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1月2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毛海洋、于丽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某某仍在该诊所非法行医,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的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能相互印证,且有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提供的证据清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平卫卫医罚决字(2013)第043号、(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诊疗照片等证据证实,亦有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出具的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朱某某的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周明洋人民陪审员  张元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丽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