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花与被告杨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246号原告:周某(又名周某某),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X县X乡X巷*号。被告:杨某(又名杨某某),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X县X乡X巷*号。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蔡进军、周晔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周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夜不归宿,夫妻关系长期不睦,因赌博被告已将家中电视、摩托、电动车输给人家抵债搬走,致使我与孩子无法生活,我只得久住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11月22日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因被告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我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仍下落不明至今,为了解除我与被告的痛苦姻缘,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杨甲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针对其主张举证:1、结婚证;2、2014年3月27日(2014)芮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3、X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3月5日关于被告下落不明书面证明一份。被告缺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1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同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2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杨甲。2012年冬被告因赌博外出躲债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撤诉。男孩杨甲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到生育子女到如今,期间持续了长达15年的时间,但被告因赌躲债在外,长期下落不明,致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其未能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家庭职责,致原告对其丧失信任与依赖感而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原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不无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实际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故本案中暂不作处理,原告可在获得被告音讯后另行主张。基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男孩杨甲由原告周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蔡进军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炳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