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宗显与被告王小波、任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显,王小波,任永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986号原告宗显,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小波,男31岁,汉族。被告任永学,男42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卫矿一井5排5栋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显与被告王小波、任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宗显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