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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宗显与被告王小波、任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显,王小波,任永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986号原告宗显,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小波,男31岁,汉族。被告任永学,男42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卫矿一井5排5栋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显与被告王小波、任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宗显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