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王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