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县财苑宾馆项目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县财苑宾馆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丰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本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越,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县财苑宾馆项目部(以下简称北龙公司项目部)。上诉人北龙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本机电公司、原审被告北龙公司项目部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耀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雯莉、陈瑞芳参加的合议庭,并通知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北龙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龙建设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用4102元,由上诉人北龙建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耀明审判员 陈瑞芳审判员 刘雯莉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