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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行审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闫小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闫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18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戏台巷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1814-2。法定代表人:程长锐,局长。被执行人闫小琴,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闫小琴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3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3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319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3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闫小琴罚款39900.00元、加处罚款399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凌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