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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杨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走访,均未发现其下落,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6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