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雷勇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雷×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国顺驴肉馆门前,将他人停放在此的车辆撞坏。被告人雷×后被查获。经检测,雷×血液酒精含量为19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