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江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方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江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方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385号原告扬中市江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良。被告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江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