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跃华与朱华明、李春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华,朱华明,李春桃,沈佳林,邱胜国,杨明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597号原告刘跃华。被告朱华明。被告李春桃。被告沈佳林。被告邱胜国。被告杨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华与被告朱华明、李春桃、沈佳林、邱胜国、杨明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跃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尚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