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80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刘虹,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