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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80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刘虹,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