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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志勇、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玲、黄洁、黄海莲、黄水生、文芬晖、刘建成、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志勇,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玲,黄洁,黄海莲,黄水生,文芬晖,刘建成,刘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108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法定代表人:袁秀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志勇,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住赣州市。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黄金大道。法定代表人:任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五指峰。法定代表人:文芬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玲,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黄洁,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住赣州市。被告黄海莲,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黄水生,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生,住萍乡市。被告文芬晖,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生,住萍乡市。被告刘建成,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生,住赣州市。被告刘小华,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生,住赣州市。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志勇、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玲、黄洁、黄海莲、黄水生、文芬晖、刘建成、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志勇、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玲、黄洁、黄海莲、黄水生、文芬晖、刘建成、刘小华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任志勇、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玲、黄洁、黄海莲、黄水生、文芬晖、刘建成、刘小华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资产或者查封、冻结被告任志勇、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玲、黄洁、黄海莲、黄水生、文芬晖、刘建成、刘小华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志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