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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871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女方中止妊娠至今不满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应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杨某中止妊娠是在2016年2月26日,距原告起诉之日不足六个月,原告不得提出离婚。现已立案,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荣代理审判员  漆文意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