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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杜君龙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君龙,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杜君龙。被执行人:李军。杜君龙申请执行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03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君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