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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涂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公诉机关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涂某窜至黄陂区人民医院一楼放射科医生休息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胡常青放置在办公桌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60元。案发后,胡常青向被告人涂某追回上述被盗手机,并对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涂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