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晶、胡维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晶,胡维炼,宁波晶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央珍,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晶,慈溪市慈溪市坎墩周信谊五金厂业主,被执行人:胡维炼,被执行人:宁波晶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维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向被执行人周晶、胡维炼、宁波晶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晶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金色港湾小区13号楼405室、地下车位(房产证号为20**号)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