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华县教体局基础教研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教体局基础教研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93号移送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西华县教体局基础教研室。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诉被执行人西华县教体局基础教研室单位受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1日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西华县教体局基础教研室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西华县教体局基础教研室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可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