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杜金忠与刘占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忠,刘占武,甘肃奔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379号原告杜金忠,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11978********,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大红沟村。被告刘占武,男,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第三人甘肃奔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杜金忠诉被告刘占武、第三人甘肃奔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杜金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占武、第三人甘肃奔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金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忠撤回对被告刘占武、第三人甘肃奔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