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3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1925号原告李文新,男,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刘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星,男,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文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湛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新及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新诉称,原告2015年3月25日在被告处为轿车购买商业保险一份,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981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10000元,并且车损险、车责险不计免赔。2016年2月12日21时40分,原告之妻张咏梅驾驶轿车沿金牛山大街由北向南行至书香雅居小区门口,左转弯时与对行轿车碰撞肇事,造成张咏梅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对行轿车逃逸。原告为此支付车辆施救费200元,维修费23198元,张咏梅医疗费882元,并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被告收到理赔材料后,赔付施救费、维修费的70%,即16378.6元,下剩30%的余额和医疗费拒绝赔偿。该车辆损失及驾驶员医疗费的发生,是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901.4元(其中车辆维修费6959.4元,施救费60元,医疗费882元);案件受理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如果有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证明原告为全部责任,我公司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新为自己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均含不计免赔。其中车损险981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8日00时至2016年3月27日24时。2016年2月12日21时40分许,张咏梅驾驶轿沿金牛山大街由北向南行至书香雅居小区门口,左转弯时与对行轿车碰撞肇事,造成张咏梅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对行轿车逃逸。原告报警后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证明一份。该事故造成驾驶员张咏梅受伤,花费医疗费用882元,该费用原告已实际支付给张咏梅。同时事故造成轿车损坏,原告支付施救费200元,车辆维修费23198元,两项共计23398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该费用的70%即16378.6元。以上事实,由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事故证明、施救费发票、维修费发票、门诊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门诊处方、受到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新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驾驶员受伤,原告为此支付施救200元,车辆维修费23198元,驾驶员医疗费88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支付保险金16378.6元,剩余7901.4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保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为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不对剩余的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为车损险、车责险购买不计免赔,且车辆发生事故后,原告对其损失可以依据事故责任向第三者索赔,也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对于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损失,可向第三者代为求偿。综上,对被告不予赔付剩余保险金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新7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湛蕾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