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与陈宝友行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陈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宋金宇。被执行人陈宝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