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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姜林刚、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姜林刚,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02号之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张连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英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刚。被告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姜林刚、被告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姜林刚、被告韩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魏慧慧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俊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