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姜林刚、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姜林刚,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02号之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张连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英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刚。被告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姜林刚、被告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姜林刚、被告韩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魏慧慧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俊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