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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廖礼东与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礼东,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廖礼东。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凯。廖礼东与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礼东依据生效的(2014)汶川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人民币340780.00元(大写:叁拾肆万零柒佰捌拾元整)。本院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尚未恢复生产。申请执行人廖礼东与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1执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