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朱某某、张某某、张某阳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阳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122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33年9月2日出生,文盲,退休,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朱国干,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张某阳,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住芜湖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张某阳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