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郑满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满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791号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保利一号楼2楼三单元一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红清。委托代理人胡兴丹,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满琼,女,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满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明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