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功庆与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庆,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628号原告王功庆,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闫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庆诉被告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功庆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功庆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