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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功庆与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庆,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628号原告王功庆,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闫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庆诉被告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功庆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功庆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